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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剛剛國務院發文:支付工程款,不得超過60天!逾期支付利息!9月1日起施行!

作者:志正工程管理   發布時間:2020-07-17 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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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8號)正式發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條例》規定:

  •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追究責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8號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已經2020年7月1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完善行業自律,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及時與中小企業對收取的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同時反饋受理投訴部門。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八條 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

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依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二)拖延檢驗、驗收;

(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五)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七)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

(八)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未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第二十七條 大型企業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國有大型企業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建筑業資質政策解讀,資質延續承諾制操作要領暨施工、設計資質雙向轉換申報實務”專題培訓 

 

       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市場準入制度,是政府調控市場、引導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業務能力、技術裝備等進行審查的一種管理手段。

       近年來,資質管理政策歷經多次調整,相繼頒布建立“四庫一平臺”、工程業績錄入、全面推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整治注冊執業人員掛證行為、勞務用工實名制等相關文件,尤其是資質告知承諾審批制,直接影響施工企業資質升級。

       住建部針對建設工程企業的現狀, 遵照國務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將對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做重大調整。為方便企業提前了解資質類別壓減的最新思路及方案,做好應對措施,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詢中心定于2020年7、8月分別在青島市、成都市舉辦“解建筑企業資質之痛——承諾制剖析暨資質升級、延續、動態核查及施工、設計資質轉換申報操作實務”培訓。請各單位積極組織相關人員線上學習,有關事項詳見附件。

附件:  1.培訓須知 

 

培訓內容

 

1.介紹住建部近期擬訂的壓減資質類別工作方案,分析現行施工資質標準類別與未來資質類別等級的對應關系;

2.針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實行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通知的解讀;

3.針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統一實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流程的學習;

4.建筑業企業網上申報及審批相關政策介紹及應對;

5.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政策解讀;

6.關于對工程建設系統工程技術人員掛證行為整治的解讀;

7.關于對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解讀;

8.關于資質延續告知承諾制的解讀;    

9.新改版“四庫一平臺”建筑業企業庫、人員庫、業績庫和誠信庫等信息系統的操作指導、重要指標的填寫、考核要點及注意事項等;

10.企業工程新業績如何正確入庫,為資質升級做準備;

11.在資質增項、新辦中如何正確理解資質標準對人員、資產、設備和業績的考核要求;                                                   

12.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操作過程中常見問題分析講解;

13.結合資質申報案例,介紹申報操作實務與技巧,讓企業了解資質申報過程及要求;

14.企業如何規避動態核查注意事項及所面臨的問題;

15.新形勢建筑業企業信息系統中的外省市備案申報流程及系統填報要求;

16.新形勢下國企改混改當中企業如何進行重組、合并、分立,資質平移及具體操作講解;

17.公路資質申報注意事項解析;

18.新標準情況介紹暨《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解析;         19.建筑特級資質申報的特點及操作實務;

20.簡要介紹企業特級資質現場核查;

21.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標準、申報材料內容和要求;

22.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中的疑難熱點問題解答。

 

培訓時間及費用

 

        2020年7月16日-18日 (16日全天報到)  青島市

        2020年8月20日-22日 (20日全天報到)  成都市

          現特惠價:費用2800元/人

繳費方式:銀行匯款或在線購買,正常開具培訓發票及發送課程資料。

 

報名咨詢

 

報名聯系人:13718116413陳主任

(建筑業企業資質二升一、一升特相關問題可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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